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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审核的探讨

方圆福建公司 陈澍新
  为什么要谈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呢?这似乎已经是每个审核员都明白的事,危险源辨识既是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评价其特性的过程,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是GB/T28001标准的重要要素之一。
  但为什么目前我们受审核企业习惯性提供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清单,仅仅使用在审核中而平时对安全管理却用不着呢?难道企业不需要危险源辨识吗?那么企业通常又是如何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呢?我们应当如何审核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提供符合性的评价呢?
  先看一下许多审核员在审核企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时通常的审核方法:要求企业提供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清单,然后每个审核员依据专业经验对提供的清单充分性进行判别,区域、活动、设施设备都覆盖了,页码也够多了,再进行现场询问和排查,凭经验看若没有遗漏就对记录的充分性判断为基本符合。而企业为应付审核,往往会在填写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清单时多多益善,似乎辨识的越多便是越充分,但再怎么充分似乎都没有止境,审核员总是可以再找到一些应该列入清单的危险源。久了,企业便也无所谓了,开一项整改一项,而且这也是方便整改的不符合项。反正这些清单企业在实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上也用不着,对风险评价,现在通常还以用D=LEC法的较多,只要数据判断的差别不大,乘积也符合,审核员再依据评价的结果和本人经验判断的结果做出符合性与否的判断。
下面我们看一下某施工企业提供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清单:

…………………..
  该企业就以上的危险源识别了1811项,笔者在企业审核时和相关人员交谈,问:去年识别1200多项,今年怎么又识别出这么多的危险源,这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起到哪些作用?企业人员私下悄悄说,去年你们审核员开了一份不符合项,内容为:遗漏“吊装过程中因指挥不当/信号不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危险源未识别”。今年干脆把理论上建筑有的危险源和违章作业等第一、第二类危险源能想到的都列上,这基本就只有应付审核的需要,任何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或现场的安全员,都不会也没有精力依据这份清单来监督检查。笔者问,那他们依据什么来监督检查呢?企业人员说,当然是依据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请教了职业健康安全审核的一位权威性人物,他也没能明确表示这份清单在企业危险源辨识后对管理上的实际意义。笔者又请教企业的多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但多数碍于面子而没有对这份清单的价值给与更多的评价。
  那么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究竟如何做才有意义呢?
  首先根据安全科学理论中能量释放理论明确对危险源的性质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如物体故障、人的失误和环境因素等。对于企业如何辨识危险源、评价其风险,审核员如何审核,以下是笔者个人的意见:
1)对已经存在安全操作规程的活动,识别版本的有效性、内容与实际使用环境、设备的符合性,对安全检查表中检查项目所罗列的内容;对操作记录中要求事先检查的项目如动火作业记录等,可视为危险源辨识的结果,审核其充分和有效性,也可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的了解程度等,可视为危险源辨识的证据(第二类危险源)。
  2)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等国家均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通常都已经把第二类危险源列明,只要查看现场人员是否了解即可视为危险源辨识的证据。
  3)现场一些特殊的危险源,如设施设备上的、工作场所中的是否有明确的警示标识等,可视为危险源辨识的证据(既有第一类危险源的如电气危险、高压警示等,也有第二类危险源,如手不能伸入、安全距离等)。
  4)对达到GB18218-2009《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区域是否标识,可视为危险源辨识的证据(第一类危险源)。对不可容许风险下的危险源,是否有相关的报告、改进措施、会议纪要等,可视为危险源辨识的证据。对已经降低到可容许风险的危险源,只要及时掌握并控制其变化状况。
  5)对那些危险程度很小,在自然状态下无需(或无法控制)也不违反法律法规、方针目标要求的风险,不属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控制范围的危险源,无需辨识也无需记录。
  6)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是两个联系在一起的动作,人为的先进行危险源辨识再统一进行风险评价的做法不适合通常的安全管理惯例,通常安全管理活动是以安全隐患排查的方式组织对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如已经超过可容许风险的危险源都要及时整改或提出纠正措施,经过评审后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方案,使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接受的程度即可容许风险。先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往往会从理论上而非实际的去辨识企业真实的危险源。例如无法指出明确的安全隐患的区域部位等。
  7﹞关于重要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国家已经将原《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是标准中界定的,指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标准临界量时的危险源。而重要危险源无论国家标准还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都没有给出定义,我们只能依据通常的习惯来定义即指企业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要求,需要重点管理的区域或活动中的危险源。重要危险源管理的状况体现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绩效。重大危险源通常也是重要危险源,其管理的状况同时还体现国家法规的合规性状况。
  8﹞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必须考虑对风险评价的结果和控制效果,所以对重要重大危险源应该列入清单管理,对可能超出可容许风险的部分危险源应明确整改或制定管理方案,使其尽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降低至可容许风险。至于一般的危险源辨识只是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管理的手段而非目的(没有任何规定必须保留厚厚的危险源辨识的清单),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的目的是找到需要降低其风险的危险源。
  总之,笔者认为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的审核不能教条的只关注提供危险源辨识和评价清单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企业、审核机构都应该更多的思考,什么样的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才是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所需要的。
  笔者对目前职业健康安全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多的探讨,是期望审核员能够帮助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并减少教条提供一点启示,对本文提出的观点和发表的评论难免有失偏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分歧和异议乃在情理之中,笔者抱着有争论才有发展的观点,以管窥之见,以期抛砖引玉,诚望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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